第(1/3)页 第393章这一次打你脸了吧?不嚣张了? 这个案子的相关重要判定点并不是在第一个判定有没有预谋的想法上。 而是在第二个判定,董白浩知不知道董果果未满十四周岁上。 未满14周岁是幼儿,已满14周岁是妇女。 这一点在主观上的差别才大! 才是判重情节的主要关键! 如果判定董白浩知道董果果未满14周岁,选择强行侵害。 那么在主观上就达成了侵犯的幼儿的想法。 这样判定情节会更加恶劣一些。 对他的自首立功表现,减缓刑罚,难度会大大的增加。 审判台席位上,针对刚才第一点进行判定后, 徐如风目光环绕了一眼庭审各方席位。 “现在关于第一点判定,各方均没有任何的异议。” “那么下面进行第二点判定。” “董白浩是否知晓董果果未满14周岁。” 徐如风在说完这句话后,抬头看向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 “对于这一点,受害人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想要陈述的观点?” “有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回答:“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董白浩是知晓董果果未满14周岁的。”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冯云霞刚刚已经陈述过了。” “董白浩经常会询问董果果的情况,并且在见到董果果的时候还会经常的打招呼,或者是开玩笑之类的。” “在这种情况下,冯云霞多次告知董白浩,董果果的年龄。” “作为一个关心孤儿寡女的人,并且格外关心董果果的人身上。” “在这种的情景上,不存在不知晓董果果年龄的情况。” “说是忘记了。” “大概率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刑事责任而找出的借口。” “关于这一点,我想请审判长依照相关的法律情景,和客观的事实环境来对董白浩是否知晓董果果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进行判定。” 说白了。 作为一个同村的,并且是经常打招呼,经常打照面,还刻意去关注董果果的人。 说不知道董果果的年龄。 根本不现实! 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不知道? 只是说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就算是知道也要故意装作不知道。 来逃避自己的刑事责任。 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常用手段。 但是这种常用手段一般审判长不会采纳。 因为审判长除了要听取相应的口供,还要看法律情景和现实情况。 就比如说.… 一个明显是幼儿的女孩,你非要说她看上去和20多岁的女人一样。 这种情况审判长会采纳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吗?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会! 审判长进行判定的方式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就是什么。 而是要结合着事实,结合着相应的情景来进行一定的判断。 在听完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徐如风作为审判长微微点头,按照苏白的陈述,这种法律情景的确存在。 作为一个经常关心自己后辈的同村人。 基本上不存在,不知晓对方具体年龄的事情。 就算是不知晓,那么在个人的主观上也会有一个大概的印象。 如果说董果果是12到13周岁,与14周岁仅差1到2岁之间。 那么,在这种个人主观的大概印象上,会有一定的偏差,是很正常的事情。 可是十周岁与14周岁之间差了四岁。 在孩童时期,这四岁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仅凭借董白浩自己的个人陈述并不能够来证实他不知道董果果未满14周岁的事实。 这是徐如风的看法。 不过具体的情况。 还是要听一下,被告方委托人的观点。 于是徐如风开口:“对于这一判定,被告方委托人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第(1/3)页